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對方有能力履行債務;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
3、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四種情形構成預期重大違約時,先履行義務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并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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