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通常為什么
無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則明文規定的十五類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確規定的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無名合同如何認定
1、認定無名合同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
普遍認為認定無名合同的依據是制定法,習慣法不包括在內。有學者認為:決定有名或無名的制定法,依據我國《立法法》第八、九條規定及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應是狹義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皆排除在外。合同有名無名之規定,不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及基本經濟制度,也不屬于必須由法律規定的內容,行政法規完全可以規定合同種類。根據《合同法》的有關內容,規定合同的內容、條件及認定有效、無效及的標準也應是法律、行政法規[8],而非狹義的法律。所以法律、行政法規中關于合同名稱及內容的規定,是認定無名合同的依據。
2、認定無名合同的根本是合同內容
無名合同的存在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合意內容復雜的結果,對于無名合同的認定應當堅持內容與形式相統一原則。當事人不是法律專家,所擬的合同不周全、不規范的現象是經常發生的,這也就導致了現實生活中合同名稱的五花八門,所以對于合同類型的認定不能單看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名合同特征就認定合同為有名或無名合同,應首先分析合同的具體內容及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對合同的實質有所把握后再作出認定。對于合同僅因制作不規范,實質內容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應該認定為有名合同,適用相關的有關規定;對于具有現有法律、行政法規確不能涵蓋新內容的合同,一般應認定為無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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