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諾-成性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如買賣合同。一般的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別: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
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
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并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保管合同性質上屬于實踐合同。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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