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擁有結婚前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應當指出,這里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guī)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只是有標價但是沒有實際投入市場產生收益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這里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也就是說,如: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后所留財產只給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因此,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可以根據這條法律規(guī)定“留一手”。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就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一條款是“兜底條款”,列舉式的法律條文自然不能包括萬象,總歸怕有遺漏之處,因此,留出個布袋口供法院在實際處理案件時自由裁量。但正因為該條有不明確具體之處,因此,實踐中難以把握。為此,解釋(二)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如果用于了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好理解,就是發(fā)到手上了或打到戶頭上了。但“應當取得”怎樣理解呢?以什么為標準進行衡量呢?這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也可以找律師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咨詢。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當然也存在什么是“應當取得”的問題。
綜上所述,結婚之前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前個人財產,而在離婚的時候不得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平均分割,歸個人所有。其中婚后繼承中被繼承人有明確遺囑規(guī)定說明一方繼承的,那么該遺產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被追回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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