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作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但是這里股份的市場價格評估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2)夫妻離婚后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并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于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這一方案后遺癥最小,但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絡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后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采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總之,分割公司財產是一件比較復雜的事情,像公司財產如何分割的這個問題,絕不是三言兩語能解釋清楚的。即便公司沒有其他股東,就是夫妻兩個人,但夫妻兩個人總不希望因為離婚就直接解散了公司,所以,如何妥善分割公司財產,還需要從長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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