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代理權限分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別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為訴訟行為,而無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外,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如代為當事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授權委托書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只享有一般委托代理權限,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對此,筆者認為審判人員應嚴格審查,明確代理人的委托權限,規范庭審程序,以便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正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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