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答辯狀內容包括那些?
答辯人:,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蘭考縣
被答辯人:張XX,女,漢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蘭考縣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14年03月11日簽定的離婚協議已生效。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后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經雙方慎重協商,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于20XX年03月xx日到婚姻登記機關(蘭考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了離婚證書。因此該離婚協議書已經生效。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婚后并沒有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定離婚協議書時,都是雙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存在。該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多財產的所有權作出的處分,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應當負責。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請求。
2、被答辯人起訴狀中所列的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財產,依法不應該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答辯人在起訴狀所列的位于蘭考縣xxxxx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蘭考縣xxxxx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辯人父母用畢生的積蓄加負債所建起的,所有權處分權均歸答辯人父母所有。不應該作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財產分割。
被答辯人所訴稱的拖拉機、摩托車、彩電、洗衣機、電冰箱等都是答辯人的父母所購置用于生產生活的,并且這些財產一直都是有答辯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適用,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并不享有所有權。如果這些財產屬于夫妻間共同財產的話,當時在簽定離婚協議時,被答辯人就會提出來對這些財產的分割。被答辯人當時不提出來分割就知道這些財產不是有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所共同所有的。
3、被答辯人訴稱的土地承包經營的事實不實。
答辯人所在的家庭在1999年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2.35畝,并不是被答辯人所稱的分的2.5畝集體土地。在2014年流轉給森源光伏發電項目每人平均1.35畝,剩余的1畝在谷營鄉xxx西未被流轉。并且該土地流轉補償款并不是被答辯人所訴稱的答辯人所違法領取的,答辯人沒有返還的義務。
以上答辯意見供貴院審理時采納。
此致
蘭考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5年04月17日
答辯狀也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司法文書,答辯狀通常由被告書寫,主要答辯的是原告起訴狀的內容,但是一般情況下被告都屬于普通的公民,所以對于專業的法律問題無法回答的比較完整,所以一般委托律師來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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