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又復婚,房子算誰的
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或判決)明確房子屬于哪一方,房子就是哪一方的。也就是說離婚分割房子之后,房子就會變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之后如果雙方復婚(結婚)后,在當事人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結婚之前各方的個人私有財產,還是認得屬于該個人所有。
二、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不少人認為既然男女已經恢復了婚姻關系,那么之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現在是不是也可以重新變為共同財產。結合《婚姻法》的規定,在離婚的時候對共同財產作出了分割,那在分割之后就應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就算后面又再復婚了,也不會自動恢復成夫妻共同財產。不過,如果雙方之間明確約定,之前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這也是可以的。此時就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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