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法院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裁定可以通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求來解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對執行行為不服當然只能通過異議、復議的方式予以救濟。
1.從追加自身的行為特點剖析,被履行主體追加程序的救助方法應為先貳言、后復議。
1998年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則(試行)》(簡稱《履行規則》)第九節對被履行主體的改變或追加作出了規則。《履行規則》第83條規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定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本規則判決改變或追加被履行主體的,由履行法院的履行機構處理”,故在履行實踐中,履行機構根據請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書面檢查(或經過聽證后)決議是否追加或改變被履行主體。惋惜的是,《履行規則》未就追加或改變被履行主體發生的爭議怎么解決作出清晰規則,并未賦予當事人貳言的權力,當事人只能經過申述的方法由上級法院進行履行監督。2007年修正《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關于履行行為貳言的規則,盡管略顯疏略,但對被履行主體的改變或追加等履行行為發生的爭議經過貳言、復議的方法進行救助實現了有法可依。
《立案結案定見》第九條第(四)項盡管規則“請求履行人請求追加、改變被履行人的”應當依照履行貳言案子予以立案,但該定見沒有也不可能改變“被履行主體的改變或追加”的履行行為特點。該定見從實質上講是為了一致履行案子立案、結案標準,標準處理之需而擬定,“請求履行人請求追加、改變被履行人”盡管立為執異案號,但其既不是行為貳言,也不是標的貳言,而是一種履行行為。既然是履行行為,那對其不服就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則經過貳言、復議的方法予以救助。
2.從《立案結案定見》規則自身剖析,被履行主體追加程序的救助方法現在也只能是先貳言、后復議。
《立案結案定見》第九條規則“下列案子,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履行貳言案子予以立案:
(一)當事人、好壞關系人以為人民法院的履行行為違背法令規則,提出書面貳言的;
(二)履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履行標的提出書面貳言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履行請求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貳言的;
(四)請求履行人請求追加、改變被履行人的;
(五)被履行人以債款消除、超越請求履行期間或許其他阻撓履行的實體事由提出阻撓履行的;
(六)被履行人對判決判決或許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履行效力的公證債款文書請求不予履行的;
(七)其他依法能夠請求履行貳言的”。
該定見第十條規則“下列案子,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履行復議案子予以立案:
(一)當事人、好壞關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定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作出的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復議的;
(二)除因夫妻一起債款、出資人未依法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追加和對一人公司股東的追加外,當事人、好壞關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定見第九條第(四)項作出的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復議的;
(三)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定見第九條第(六)項作出的不予履行公證債款文書、駁回不予履行公證債款文書請求、不予履行判決判決、駁回不予履行判決判決請求的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復議的;
(四)其他依法能夠請求復議的”。
不難看出,該定見第九條規則七種景象應立為貳言案子,但該定見第十條規則對第九條的第(二)項及第(四)項中的“因夫妻一起債款、出資人未依法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追加和對一人公司股東的追加”兩種特別景象未賦予復議的權力。
由于《立案結案定見》第九條第(二)項規則的景象,《民事訴訟法》已清晰規則對判決不服,可經過提起履行貳言之訴予以救助,故該定見未賦予當事人復議的權力無疑是正確的。但該定見第十條第(二)項也未賦予當事人對“因夫妻一起債款、出資人未依法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追加和對一人公司股東的追加”景象不服能夠復議的權力。因現在法令未清晰規則,故筆者以為,能夠適用該定見第十條第(四)項關于“其他依法能夠請求復議的”的規則而請求復議,并且不是直接請求復議,而是先向履行法院提出履行貳言,對履行貳言的結果仍不服后才干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復議。不然,就不可能呈現該定見第十條第(二)項“除因夫妻一起債款、出資人未依法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追加和對一人公司股東的追加外,當事人、好壞關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定見第九條第(四)項作出的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復議的”這樣的規則了。
筆者了解,相對其他追加景象,最高法院在擬定《立案結案定見》時以為“因夫妻一起債款、出資人未依法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追加和對一人公司股東的追加”等更為雜亂,實踐中更難判別,而追加被履行主體的程序觸及當事人的嚴重實體權益,故為穩重起見,應先向履行法院提出履行貳言,對履行貳言的結果仍不服的才干請求復議,多一次檢查的時機,對當事人的救助更為充沛;亦或是以為被履行主體的追加程序盡管僅僅履行行為,但客觀上對被追加主體的實體權力有嚴重影響,故不掃除今后擬定專門的司法解釋規則對追加程序不服的能夠提起履行貳言之訴。不可否認,被履行主體追加程序觸及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力,經過履行檢查以及貳言、復議短時間的檢查均難以精確判別是否應當追加,故主張經過立法或擬定司法解釋的方法規則對追加程序不服的能夠提起履行貳言之訴予以救助。
3.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履行貳言和復議案子若干問題的規則》的規則剖析,被履行主體追加程序的救助方法只能是先貳言、后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履行貳言和復議案子若干問題的規則》(以下簡稱《貳言復議規則》)第十八條規則“履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許諾自愿代被履行人償還債款而被追加為被履行人后,無正當理由反悔并提出貳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撐”。該條司法解釋不但清晰了人民法院對“第三人因書面許諾自愿代被履行人償還債款而被追加為被履行人后,無正當理由反悔并提出貳言的”行為不予支撐,并且也標明,關于被履行主體追加程序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能夠經過履行貳言、復議程序尋求救助。
綜合上面的介紹,不服法院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裁定可以通過提出復議方式解決。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不服法院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裁定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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