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什么是舉證人
刑事案件的舉證人是指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
刑事案件舉證的方法
一是言詞證據應以口頭陳述為主,以書面陳述和筆錄等為輔,關鍵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二是物證、書證應以原物、原件為主,以復制品和復制件為輔;三是出示證據時要對證據進行必要的說明。
舉證的主要方法有:重點舉證法,即找準關節點,重點對關鍵情節舉證。如殺人案件被告人有無作案時間、作案條件,有無進入現場,力求收到扼住要害的顯著效果。分組舉證法,即對案件數份證據證明方向一致,能夠證明某一事實內容,即可劃歸一組,建立環環相扣的證據組合,從不同層面、角度形成共同證明力和同一指向性,也可以按照犯罪構成的要件或者按照犯罪的發展階段為標準,分成若干階段分組出示證據,以便于歸納。連環舉證法,即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把依法獲取的每一個能夠證明案件某一局部情況或個別情節的間接證據,依據它們之間存在的必然聯系按照先后順序串聯起來,組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然后運用邏輯推理知識,組織、出示證據。
證人證言如何采用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于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法官在判斷證人證言時,要將證人證言中的假性事實予以拋棄,保證案件的客觀情況,才能予以慎重定案。筆者認為,判斷證人證言時要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要認真審查證人的資格。
其次,審查證言內容,從證人證言的不可替代性、客觀性、關聯性方面予以審查,對證言中的主觀分析部分、無關部分、虛假成分予以舍棄。
第三,審查證人證言的形成過程,對證人自身的品德、智力狀況、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進行綜合判斷。
第四,審查證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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