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是由離婚夫妻協商分割,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決處理。而在因為一方過錯導致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其實可以適當的少分一些給過錯方。當然,對于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也是需要適當的給予照顧,可以多分一些財產。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法律如何規定
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怎么寫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常用引用法律條款
2021-01-05勞務糾紛是否屬勞動監察范圍
2021-03-24公司收取押金和扣押身份證件的合法嗎
2021-03-23法律顧問費和代理費要分開收嗎
2020-12-19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年檢手續是什么
2021-03-05杭州個體戶食品超范圍經營如何處罰
2021-01-15驗資費用的收取標準
2020-12-18律師能不能在企業擔任監事
2021-02-11商標權轉讓程序是怎樣的,要多少錢
2020-12-24乙方沒有履行租房合同怎么辦
2021-02-23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
2021-01-31房產證抵押貸款所需的條件有哪些
2020-11-14銀行抵押合同簽了會不放款嗎
2021-01-13女兒和孫子誰的繼承權大
2021-02-24純包工算雇傭關系嗎
2020-12-07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是如何運用的
2020-11-21員工意外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2021-01-25人身保險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2021-01-10人身保險投保書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2021-01-22什么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具備什么特點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