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醫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二、工傷保險責任誰來承擔?
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關系形態日益復雜,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為此,《規定》第三條專門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
《規定》第三條載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很顯然在職工遭受了工傷傷害之后,同時也參加了工傷保險的,那么才會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若是所在的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后,對于職工遭受的損害,應當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工傷賠償。當事人之間可以就賠償事宜協商達成一致,并且簽訂賠償協議書。
工傷保險待遇是否是勞動爭議?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可否索賠
工傷待遇中如何計算工資基數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程序和手續
2021-02-12二手房買賣合同的范本
2021-01-16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條件是什么
2020-12-08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非法集資如何處理
2021-01-26濟寧汶上交通違章多久處理
2020-11-28如何解除收養關系
2020-12-15父母包辦婚姻不想辦婚禮合法嗎
2021-03-21央行新規,發微信紅包須證明"你是你"
2020-11-18未約定授權期限合同不成立嗎
2020-11-14合同法履行時間適當是指多久
2020-11-22500米以上建筑允許修建嗎
2021-02-28居民商業產權是否征收房產稅
2021-01-10入職半天就走的原因是什么
2021-03-05平安意外險幾時生效
2021-02-12人身保險公司需要承擔怎樣的義務
2021-03-25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被判無效的情況
2021-03-23外資保險公司籌建工作是否可以延長
2020-11-13汽車自燃房子火災怎么賠償
2021-01-23交警調解保險公司不出面怎么辦
2021-02-09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會提起上訴嗎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