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依據
研究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和權利保護,須先探討其是如何參加到訴訟中來的,即無獨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依據。在我國,無獨第三人參訴依據主要有:一是“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二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對第一個依據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不大,很少述及,但是對于“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理解,理論界爭議較大,沒有統一定論,導致在司法實踐中亂列、濫列無獨第三人,變相擴大法院司法管轄權、甚至損害無獨第三人權益的現象較為嚴重。
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關于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學界爭論不已。歸結起來,主要有兩大觀點:一種認為無獨第三人參訴,形成兩個訴的合并,其一是原告和被告之間的本訴訟,其二是無獨第三人與當事人一方之間的參加之訴。在本訴訟中,無獨第三人不是當事人;在參加之訴中,無獨第三人是當事人[6]。一種認為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不是訴訟當事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一種具有獨特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7]。這兩種觀點均不能準確概括出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如前種觀點無法解釋參加之訴是怎樣形成的以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性質等諸多法律問題。后種觀點沒有將第三人的特點表述出來,無法解釋對第三人行判的立法規定。另外,立法上也沒有對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作出明確規定,這種立法上的不明確和理論界的爭論不休,必然導致司法實踐的混亂,甚至損害無獨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對無獨第三人的類別進行科學劃分,并針對不同類型無獨第三人重新確定其訴訟地位。筆者認為可以按照是否具有當事人性質為分類標準,將無獨第三人劃分成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和輔助參加的第三人兩類,這樣無獨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問題就迎刃而解。
(一)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簡稱第三方被告,概念來源于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的“第三當事人被告”[8],是指本訴被告(或反訴被告)可于訴訟開始后,以第三當事人原告身份,將某個案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當事人被告引入訴訟。其參訴實際是應訴,具有當事人身份,在與引入方的第三人之訴中是當事人,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有被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法院可對其直接行判。但在本訴中,第三方被告不是當事人。
(二)輔助參加的第三人,簡稱輔助第三人(或輔助參加人),此概念來源于德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9]和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330條[10]有關輔助參加人、從參加人等民事主體的規定。輔助第三人是傳統無獨第三人將第三方被告分離后剩余下來的,他是自愿申請參加訴訟的,真正意義上的無獨第三人。輔助第三人參訴后,其在訴訟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不具有當事人的性質,而是具有獨特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其獨特性主要體現在依附性和獨立性兩方面。所謂依附性,就是依附于當事人一方,輔助其進行訴訟,二者之間不存在現實之訴,從而也不存在訴的合并問題,有的只是潛在的利益沖突。所謂獨立性,就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以求于已有利的預決效益。法院不能對其直接行判、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但法院的判決對其產生預決效力,即在以后的第三人與所輔助方的訴訟中,第三人不得對判決認定的事實和作出的判斷提出異議。
(三)第三方被告與輔助第三人的區別。判斷一個無獨第三人屬于第三方被告還是輔助第三人,關鍵一點就是看其是否被本訴被告(反訴被告)起訴。若其被起訴,則為第三方被告;若其未被起訴,則為輔助第三人。另外,在我國無獨第三人中,凡是應當或可能在本案中被判承擔責任的那部分人,均歸類于第三被告;凡是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在本案被判承擔責任的那部分人,均屬輔助第三人。
無獨第三人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一直以來飽受爭議,在司法機關出臺最新的規定之前,這樣的爭議會一直持續下去。以上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遇到復雜的法律問題,律霸網也向您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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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滕律師,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山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民商合同部專職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三級婚姻家庭咨詢師。執業以來一直專注于民商事法律業務的研究和實踐,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操作經驗;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善于運用獨特的思維方式和辦案技巧解決客戶面臨的各種棘手問題,以細致、全面、專業的辦案風格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及推薦;已成功辦理多起合同糾紛案件、債務追討案件、執行案件、建筑工程糾紛和勞資糾紛案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群眾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擅長領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侵權、合同糾紛、刑事辯護、法律顧問等相關業務。蘇律師一直堅持“忠于委托,勤勉盡責”的做人做事原則,以實際行動詮釋律師的信仰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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