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夫妻財產制中對財產處理的權利是怎樣的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
《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婚姻法第17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理解為:(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可見,這一司法解釋承認了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雙方互為代理人。(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了解法定夫妻財產制
根椐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或約定財產除外。
這種制度強調三方面:
1、夫妻共同共有始于婚姻成立之時。
2、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財產和收入,但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除外。
3、共有的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區分份額大小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權,而不考慮各方對共有財產積累的貢獻大小,實際開支多少等。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5、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這類財產包括三方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通常在夫妻沒有對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會采用法定夫妻財產制。此時一般認定夫妻結婚之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共有是指共同共有,而并非是按份共有。但在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一方特有或者約定歸一方所有的,則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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