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夫妻離婚財產新規怎樣辦理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
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協議分割的,有條件反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離婚房產的分割
(1)夫妻共同房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2)父母出資房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我國相關的夫妻離婚財產應公平的進行分割,相關的房產、字畫、汽車等一切財產進行相關的估價。進行變賣后進行公平的分割,但如一方想要保留此類財產的,應積極得按照市場價格補償這類離婚當事人。合法的保護我國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在我國軍人離婚財產怎么計算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未結算怎么舉證完全履行合同
2020-12-07單位讓員工停職是什么意思
2020-11-27遷戶口需要什么手續
2021-01-19死亡法定遺產繼承范圍
2021-01-23主合同無效補充合同有效嗎
2021-03-22幫工屬于雇傭關系嗎
2021-02-06非法侵入住宅罪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2021-01-23換崗位屬于勞動合同變更嗎
2020-11-11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仲裁申訴時效如何計算?
2021-02-25在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怎么規定的?
2020-12-31產品責任的主體有哪些
2020-12-15某保險公司訴梁某一般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3-14本案受讓人是否享有保險利益
2020-12-13無證駕駛出事故強制保險不應免
2021-01-18放火燒車保險賠嗎
2020-12-20購車投保遇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未說明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2021-01-20夫妻離異配偶附加險無效怎么維權呢
2021-01-27土地承包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2021-01-20承包土地多少錢一畝,土地承包合同
2020-11-26土地流轉政策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