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交警部門會根據現場的情況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很多時候作為法官判決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依據,那么具體來說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哪些內容?律霸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哪些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何效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僅是一種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亦可以作為法院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或判決的依據。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可知,《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從證據的類型角度劃分,因其是公安機關制作,故應屬于公文書證的一種,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在現實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可以作為責任認定的主要依據,但是也不要認為該證據不可動搖,可以通過相關證據來推翻該項證據。一旦涉及交通事故問題,最好咨詢一下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交通事故中可能涉及的各項法律問題,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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