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公證所需材料有什么?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主要內容
房產公證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侵害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事務公證等。
房產屬于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港澳臺房產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區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于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后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公民的法律意識的維權意識不斷的提高,夫妻雙方也是會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將雙方的財產進行公證,進行財產公證的目的也是為了能夠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權益,如果是在婚后雙方要將財產進行公證,也是需要雙方的協商,在協商一致后即可到相關部門辦理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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