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房屋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按《婚姻法》中,共同財產是由離婚雙方協商處理的,房貸是屬于雙方的共同的債務,也是應該由雙方先自行協商好是其中的一方償還還是離婚后也是繼續雙方一起還,并且要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如果雙方不能自己解決的,由法院判決后,決定了房屋的歸屬權后,由那個獲得房屋歸屬的繼續還貸,并且要給另一方的在房屋中,給出的首付或是婚后還貸的部分。
但是這個過程需要有房貸的離婚雙方的債權銀行的同意,因為如果法院將房產判決了給了不是登記產權的一方,那么在銀行的角度就改變了債務人,可能會出現不給辦理轉讓手續的情況,這樣法院的判決就不能執行了。
因此,在離婚手續中,需要去貸款的銀行申請同意變更債務人,在法院判決后,銀行不會影響雙方的信貸信用。并且法院會處于銀行的利益將房屋判決給償還能力比較好的一方。銀行也可以以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向離婚雙方的任意一方追究其責任。
房貸還沒還完的還可以由離婚雙方在申請離婚前,提前還請所欠的房貸,撤銷房屋所有權的他項權,這樣可以就請求法院在處理婚姻問題的時候將處理房屋的所屬權一并處理了。
還有就是如果房產是抵押給了銀行的,只能按照與銀行的合同約定還清了貸款后,解除了房產的抵押,離婚的兩方才能申請離婚。
對于法院,處理房產的方式有,通過向雙方協商,有一方主動放棄房產的,法院會請專門的評估機構按市場價值進行對房產評估,獲得了房產權的一方,要給對方相應的賠償。
如果雙方的協商不能獲得一致的時候,法院可能會采取拍賣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一方獲得房產。
如果雙方都想放棄房產,那么可以申請進行對房屋的評估后,直接對外拍賣,拍賣獲得的錢又雙方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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