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中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另外,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婚內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往往不是夫妻共同掌管,而是由一個人掌管。因此,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財產。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夫妻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急需大量的醫藥費,夫妻也有共同財產,但是另外一方就是不同意而且控制財產,這種情況下,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財產。
綜上,我們了解到通常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收入,往往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其中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比如,如果一方父母明確只贈與給自己子女的財物,是按照一方個人財產對待處理的。
婚后賣掉婚前房子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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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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