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財產強制可以嗎?
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應給對方的財物時,經審查如果原判決或調解正確,可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協助對其進行教育,批評其抗拒執行的錯誤行為,促其自覺執行。經過耐心教育,仍拒不執行時,法院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派人親自到當地強制執行,原物尚在將原的交給對方便可;如原物已被變賣、損毀或轉移,在照顧當事人生產和生活的條件下,可以考慮折價抵償,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從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二、離婚案件能不公開審理嗎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為,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 公開審理的,可以 不公開審理。”因此,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凡涉及國家媽咪、個人隱私的,無論當事人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一律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一般應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的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
不公開審理的范圍和程度是:
1、不向廣大群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群眾旁聽。
2、不向新聞界公開。即不允許記者采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
上述離婚案件雖不公開審理,但對上述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期一律公開進行。
三、如何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已經生效并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 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協議離婚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對于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強制執行,一年的開始時間為離婚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
離婚案件,無非就是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就是財產的分割內容,還有一個就是孩子的撫養問題,無論哪一種情形,放到現實生活中都是非常的復雜以及困難的,如果在離婚案件中,一方不愿意履行財產支付的,條件還是不履行的,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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