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分割
協議分割,是指離婚的雙方對離婚財產協商分割,對財產分割做出一份協議。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簽寫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就包括對財產分割的協議。但必須是雙方出于自愿原則。
協議分割離婚財產,可以根據夫妻的共同財產情況,逐一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免出現遺漏,離婚后產生糾紛。辦理離婚登記時一般離婚協議書中都會有“財產分割已完畢”,如果是離婚手續都辦完了又起訴要求分割當時未寫進財產分割協議一條中的,法院是會駁回訴請的。也就說你不能再進行分割了,所以如果不放心,也可以向律師咨詢。
一般情況下,訴訟離婚法官審理離婚案件都會先進行調解。讓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才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法院如何判決
法院判決離婚財產糾紛,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傾向無過錯方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權益,其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無過錯方對此所受到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過錯方則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的民事責任。當然離婚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上是可以要求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
不僅法院離婚要參照以上原則,協議離婚也是可以參照以上原則約定財產的分割。如果是案情比較復雜的,財產情況不夠明晰,法院一般需要較長時間的查明事實,審理時間就會延長。而通常在協議離婚中,夫妻可以自由約定如何處理共同財產,即使其中一方凈身出戶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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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離婚財產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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