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包括周末嗎
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是指自然日,包括周末。若期滿最后一日是節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滿之日。
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提請批準逮捕和批準逮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30條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后滿七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31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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