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抗辯權的性質和意義是什么
1.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筆者將先期違約與預期違約作為不同的概念使用。預期違約是合同履行期末屆至時,一方當事人明示或以行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于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屐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
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后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于先履行抗辯權而屬于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有助于區分雙方違約和一方違約的問題。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在雙務合同中,由于雙方義務的關聯性,雙方各自違反應承擔的義務,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是很少出現的。司法實踐中,常有將一方先期違約,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認定為雙方違約,而令雙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合同義務之間聯系,運用此概念,能夠清晰地說明一方先期違約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系。這對正確認定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和違約責任是很有用的。
2.先履行抗辯權是負在后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履行權益的反映
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后履行義務人的后履行利益。后履行利益包括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和履行合同條件。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對當事人來講,有時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合同約定,買方于某年一月付款,賣方于同年六月發貨。此約定對賣方來講具有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期限利益的主要表現,在于賣方可以利用買方的資金及時間差去組織貨源。如果買方到期不付款,賣方到期也可以不供貨。不供貨的原因,在于買方未付款。此種情況不能視為雙方違約,而應認定買方違約、賣方因對方違約而行使抗辯權。履行合同條件,是指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有的買賣合同明確規定:款到提貨或交款提貨,在類似的規定中,順序利益和期限利益表現得不是很明顯。但一方履行與另一方履行之間的關系,卻卜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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