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從事會計工作關于不需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事宜
11月4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會計法的決定,修改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p>
根據決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而現行會計法規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決定,會計人員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私設會計賬簿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等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而根據現行會計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公司破產清算財務帳簿沒有了怎么辦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并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若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帳簿等丟失無法清算,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完整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獨立財產的保證,是公司得以正常運營的保證,是國家對其征稅和管理的重要憑證資料,也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礎,一旦賬冊丟失,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則無從查找,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也無從談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常理公司的賬冊應當是完備的,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可以完全控制,以備各種審查,除不可抗力外,無論何種原因的丟失,都顯示股東的疏忽和怠于行使義務,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劉惠等人雖然主張公司的賬冊有法定代表人范華控制,但按照公司的治理結果,范華應聽命于股東會,在經過法院多次明示和要求的情況下,劉惠等人未能交出賬簿共清算,只能視為賬冊丟失,劉惠等人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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