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同法》對于賠償性違約金的適用規定頗為籠統,因此,實踐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1)賠償性違約方與繼續履行。對于二者是否可以并用,應根據違約行為的類型作不同的解釋。在履行不能時,非違約方只能請求支付違約金,不得請求繼續履行;在拒絕履行時,非違約方可以在請求支付違約金與繼續履行之間選擇其一,但不得并用;在不適當履行時,非違約方既可請求支付違約金,并可以同時請求繼續履行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賠償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但不能因此認為,約定違約金和約定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是相互排斥的。
(3)賠償性違約金與定金。見后文定金與違約金的選擇。
另外,《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了違約金的增減制度,其具體適用的條件是:①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低于實際損失的,受害方可要求增加,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違約方可要求適當減少。<30%(合同法解釋二)②享有增加或減少職權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即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和仲裁機構裁決合同糾紛案件中,都有權變更違約金。③變更違約金的前提是當事人的請求。當事人如果沒有請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都不能依職權主動變更違約金。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全文》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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