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類違約行為,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退貨或要求對方承擔“采取補救措施”的違約責任。
采取補救措施,是一方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或完成的工作成果質量不符合約定時,采用修理、更換、重作和減少價款或報酬的方式承擔的違約責任。
采用何種補救措施,可以由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害的大小合理選擇。一般來說,修理是在交付的標的物不合格,但有修理可能且債權人需要該標的物時采用。更換是無修理的可能和必要,如費用過高、耗時過長時,債務人交付相同種類、質量的標的物。重作是債務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約定,不能修理或無必要,而應予重新制作的補救措施、如果標的物不經修理、更換或者重作尚能使用或者利用的,也可以采取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支付來彌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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