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末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不同于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債權讓與。在前者,第三人不是新債權人,而只是接受債務履行的人,因此,債務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新增的費用仍由債權人承擔,并且債務人履行債務不符約定的,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債權讓與,第三人是新債權人,而不僅僅是接受債務履行的人,因而第三人要承受債權人相關的權利義務。另外,<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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