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總會有一些夫妻因為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等原因選擇了離婚。其實對于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來說我們確實沒有必要堅持。離婚之后的主要的問題基本上都是在離婚財產上,那么離婚財產2年沒有給還可以索要回來嗎?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索要離婚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屬于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規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你應該收集相關證據,僅僅“出軌”證據不足以使法院認定“感情確已破裂”。其次,《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這一條,你在進行離婚訴訟時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使男方凈身出戶
二、是否有權要求出軌一方凈身出戶?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出軌行為并不一定導致離婚財產多分。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均等分割,照顧婦女兒童、照顧無過錯方、照顧生活困難的一方,出軌證據屬于法官酌情考慮的證據。有很多出軌受害方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出軌的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但事實上,無論出軌方構成哪種形式的出軌行為,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并不大。而且,“凈身出戶”其實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為根據現有法律,沒有“凈身出戶”這一法律后果。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但只是適當傾斜,不會幅度過大,過錯方凈身出戶在判決中是不大可能出現的。
可向法院申請對另一半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有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能夠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導致損失的范圍內,根據事實上情況,確定合法的財產保證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r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另一半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有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能夠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導致損失的范圍內,根據事實上情況,確定合法的財產保證數額。
離婚財產2年沒有給當然可以索要財產了。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夫妻的共有財產確實是有自己的一部分,那么,就必須要進行財產分割。如果對方遲遲不給財產,那么,就可以進行起訴,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只要是合法權益,法律就會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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