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附隨義務的含義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本世紀合同法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征有哪些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
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系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于判例學說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于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
與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一是什么樣的合同關系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二是合同運行中何種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這不僅與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有極大關系,也與該合同訂立、履行以及履行完畢以后的具體情況息息相關。
3、附隨義務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附隨義務一般是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告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義務內容均是根據合同之事項和現實情況確定,因此,附隨義務從屬于約定義務。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附隨義務履行的效率低下。
4、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具有“模糊性”。
法律和合同對于違反法定和約定義務的責任有著極其明確的規定和約定。然而,附隨義務由于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在調整現代合同關系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的能力極其有限。
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合同附隨義務指的是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如有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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