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的后合同義務的特征
按照現代合同理論,合同關系終止后,雙方當事人仍須履行通知、協作、保密、照顧等后合同義務。用人單位的后合同義務因勞動關系的特殊性而具有如下特征:
1、從法律關系的主體來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呈現形式上平等、實質上仍不平等的法律特征;
2、從法律關系的內容來看,后合同義務的法定化體現了國家權力的干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于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得協商改變;
3、從法律關系的客體來看,勞動力具有財產性與人身性的雙重屬性,對勞動者的保護不僅應關注財產性利益,更不得忽略人身性利益。
二、違反后合同義務的類型
1、用人單位拒不作為。勞動關系終止后,用人單位常以勞動者尚未辦理離職交接或在職期間有違紀、侵權行為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退工手續。一旦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者將無法獲得正當的社會保障。“拒不作為”成為用人單位報復勞動者跳槽、阻止勞動者再就業的“殺手锏”。
2、用人單位不當作為。用人單位對離職證明的記載或評價隨意性極大,某些不恰當(非惡意)的記載或評價無疑對勞動者的再就業產生不良影響。例如有的用人單位記載了勞動者與工作無關的不良生活習慣;有的則用“群眾基礎差”等模糊語言對勞動者進行主觀評價;還有的操作失誤、張冠李戴,待發現錯誤后直接涂改,導致新用人單位因涂改內容對勞動者產生不良印象。
3、用人單位侵害型作為。“基于管理需要,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后一般會函告全體職工及業務往來單位,以防止被辭退的勞動者實施侵權行為。”這種正當行為一旦超越界限將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違反后合同義務的類型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一般違反后合同義務可以分為在勞動終止后,單位以一定的理由拒絕辦理相關事項的行為,或者是發現一定的情況下自行修改的行為。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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