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出租人義務的合理界定
第一,出租人應承擔的義務。承擔責任的前提是負有義務,無義務則無責任。因此,對義務的界定是確定賠償責任的重要基礎。我國合同法概括性地規定了出租人就房屋出租所承擔的義務,即除當事人另有約之外,出租人主要承擔兩項義務:其一,提供符合約定要求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根據常理以及公序良俗原則,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除符合約定的特殊要求外,至少應當不存在危及承租人、居住人或其他第三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即出租人就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備承擔瑕疵擔保義務。若因租賃物之瑕疵,侵害承租人或第三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出租人因違反法定瑕疵擔保義務,應對承租人或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二,及時檢查、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應當經常進行檢查維修,保持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不存在任何重大的安全隱患,以保障承租人或居住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嚴格出租人的管理責任,已成為一種立法趨勢。出租人管理責任的嚴格,旨在解決目前日益增多的因出租人未盡適當管理的職責致使房屋安全隱患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事件,從源頭上加強房屋安全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出租人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是以其收取租金為基礎的,具有合理性。并且可以改變出租人交付房屋后,對房屋的被使用狀況完全不予關心的現狀,督促出租人積極履行義務,以加強房屋安全。
第二,出租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現有的歸責原則主要有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一般情況下應當為一般過錯責任,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時,才承擔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我國對于出租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未做特別規定,故應當為一般過錯責任,出租人不承擔證明其不具有過錯的義務。
界定樓房出租人義務中遇到了問題,應該要及時請律霸網律師從旁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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