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義務與后合同義務的區別是如何的
性質上看兩者都屬于附隨義務,嚴格的來說兩者都是不存在與合同關系存在內,而是存在一合同關系的一前一后,雖然兩者看起來都是法定義務,但實踐中往往習慣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舉兩個列子: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在出賣人要約的條件下自己不會買受,卻仍然出于惡意,一再以種種理由與方式與出賣人磋商,最終合同不成立,卻導致出賣人不能及時出賣標的物,間接蒙受損失。又如出賣人為使買受人更充分詳實了解標的物,可能要介紹一些有關標的物的數據資料、生產工藝等商業秘密,這時如果買受人不遵守先合同義務的規定,就可能會使出賣人權益受損。
后合同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消滅后,締約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應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的善后事務的合同附隨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對后合同義務進行了規定:“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舉兩個列子: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后,賣家應將房屋的有關重要事項及時告知買家。
再如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不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互相協助對方,在房屋產權過戶后,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需要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辦理后續事宜;在一般的消費品買賣合同終止后,銷售者還負有售后服務義務;供應的機械設備運行中出現技術問題,供貨方應當給予買方技術支持、協助排除故障等。
勞動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與原單位業務相競爭的單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單位的技術秘密;技術開發合同終止后,工程技術人員負有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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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侯學超律師,畢業于鄭州大學法學院,現為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曾從事多年的企業法務工作,處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訴訟技巧,能夠針對具體案情做出具體分析并制定相應的策略,努力為每位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自執業以來秉承誠信、謹慎、嚴謹、細致的執業理念,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擅長領域:民商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公司治理與股權糾紛等。 咨詢電話:13780097531(微信同號),來律師事務所面談時,請提前預約。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高新區江南路666號寧興大廈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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