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情形:
1、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債務,已到履行時間時應當后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就有不履行債務的權利。如房屋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先使用房屋,后交付租金,若出租人不交付房屋,承租人有權拒付租金。
2、應先履行的當事人履行債務完全不符合約定,實際構成不履行,已到履行時間應當后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就有不履行債務的權利。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履行的債務部分符合約定,構成部分不履行,已到履行時間時應當后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就有部分不履行相應債務的權利。這種給付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部分符合約定的債務履行的對價,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抗辯中的表現。
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前提,是同一雙務合同中存在互為對價關系的兩項債務。“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未為對待給付之提出以前,可以將自己的給付保留。”因雙務合同的效力在于兩項給付的交換,在“同時履行”的情況下,以拒絕給付對抗拒絕給付,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應有之義。
雖說社會中大多數人都不會接觸到先履行抗辯權,但是在企業的運營過程中我們是很可能會接觸到先履行抗辯權的,而且在社會生活中適用先履行抗辯權的的情形、以及先履行抗辯權的內容是我們需要去了解的,在必要的時候能夠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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