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是否有效,主要看來源合法,是否經過剪輯,來源合法的完整的錄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為法院判案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錄音證據屬于視聽資料,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私采的視聽資料也是證據。如果錄音錄制的過程沒有侵犯了國家的、社會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就不會影響它的效力。因此,錄音證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錄音作為證據的要求有哪些
1、最好選用錄音筆;
采集錄音證據需要選用一款合適的錄音設備。錄音筆錄音的效果清晰,雜音很小,而且錄音隱蔽,容易存儲和轉移。只有清晰的語音,才能真正起到證明的作用。如果錄音效果不佳,或者有個別字詞甚至句子聽不清楚,就會使得這份重要證據的效力大打折扣。
2、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
因為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談得上通過錄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么關系,發生了何事。否則連對方的身份都沒搞清楚,錄的音自然也毫無用處;
3、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
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說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后順序;
4、要引導對方多說“有用”的話;
不要在錄音中說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說些什么,承認什么,答辯什么,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讓對方多說話;
不能忘記了自己是在錄音以及錄音的目的,結果錄完了再聽才發現錄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場,因為對方沒說幾句有用的話,都是自己在說。
6、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
不可忽略了法律的規定,音頻文件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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