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有什么區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條分別規定了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
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1、法定解除權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無須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約定,當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均可直接援引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
2、而約定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約定解除的條件以及行使方式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只要這些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
兩者的聯系表現在:
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可以并存。
一方面,約定解除權可以對法定解除權作具體的補充,譬如對不可抗力作出解釋,規定何種事件屬于不可抗力等。
另一方面,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可以改變法定解除權的適用。譬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不管違約是否嚴重,只要違反某一項義務,對方即可解除合同。從合同自由約定和合同法律規范的任意性出發,這些約定均是有效的。
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條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滿足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⑴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
⑵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
⑶經另一方催告。
⑷遲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⑸因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
⑹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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