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律霸小編認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互負舉證責任。理由如下:
1、《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一規定確定了舉證責任負擔的一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題述案例中被保險人向法院起訴,提起的訴訟請求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被保險人就應對其與保險人有保險合同,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承擔舉證責任。
2、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辯論原則。辯論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權就案件有關的問題各自闡述自己的觀點和意見,并相互反駁和辯論,以維護自己的實體利益。基于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既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也可以反駁對方的主張。這種彼此不斷的主張與反駁,使得當事人對舉證責任負擔處于一種不斷轉換的進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保險人主張發生了保險事故,要求保險人賠償。保險人承認發生了保險事故,但認為符合除外責任而拒賠。該財產保險合同規定:由于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人反駁被保險人認為其符合除外責任,保險人應對該保險事故符合除外責任承擔舉證責任。即保險人應對保險事故是由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造成的。
3、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標準為:(1)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只需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特別要件事實(如訂立合同、立有遺囑、存在構成侵權責任的事實等)負舉證責任;阻礙權利或法律關系發生的實施(如行為人無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欺詐、脅迫等)則作為一般要件事實,由否認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對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2)凡主張已發生的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只須就存在變更或消滅的特別要件事實(如變更合同的補充協議、修改遺囑、債務的免除等)負舉證責任,一般要件事實則由否認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對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此標準更加印證了筆者對題述案例中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的觀點。
啟示:民事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活動集中于所指揮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舉證責任是由控訴方所承擔的,它一般不存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民事訴訟則不同,作為證明活動主要對象的法律要件事實復雜多樣,包括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一方,理應首先承擔舉證責任,但如果將全部的舉證責任都加諸于原告,則將導致原、被告訴訟地位嚴重失衡,證明活動復雜化和訴訟變得不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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