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就借貸糾紛案件來說,關于舉證責任,須明確以下問題:
首先債權人承擔何種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的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其次債務人應如何舉證。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再次時效中斷的證據是否在舉證時限內提交。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但是并沒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間,雖然有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歸屬于義務,但是并沒有規定“答辯失權”的法律后果。如債務人在一審過程中沒有主張時交問題的抗辯,時效是否超過法院不予審查,債務人的其他抗辯又不成立,于是一審法院判決債務人敗訴。債務人經過咨詢,發現了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其又以一審的證據為基礎以訴訟時效超過為理由提出上訴,由于法律沒有限制債務人抗辯的時間,二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在審查的時候債權人主張時效曾經中斷,該主張是針對任務人新主張的主張,就該主張債權人會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此時債務人往往又會以債權人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且已經超過舉證時限為由不予質證,法院此時若強行質證又苦于沒有法律依據。
目前對此問題的解決辦法是將該類證據視為新證據而告知債務人對此進行質證,以平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此問題的由來是法律規定的缺失。因此,建議在制定證據的時候,對此予以規制。最后郵寄送達催收通知的證據認定問題:在借款合同中,金融機構保全自己權利的方式就是對貸款及時地催收,以避免訴訟時效的中斷。在催收的各種方式中,成本最低最常被金融校對機使用便是郵寄送達催收通知。但是,一旦產生糾紛而形成訴訟,債務人經??罐q沒有收到債權人郵寄送達的催收通知?;蛘唠m然收到了,但是其郵寄的不是催收通知,而是別的文件,有的任務人還抗辯其收到的是一個空信封,信封里什么文件都沒有。
對此問題筆者的觀點是到達主義。到達主義就是指債權人必須證明其郵寄送達的是催收通知,并且該催收通知已經到達債務人。如果債權人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述要件事實的成立,則不構成法律上所規定的“主張權利”,也就不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在關于郵寄催收問題上,不管是按照一般善良人的標準還是從統計學的角度來看,作為債權人的金融機構在促使其債權時,是應該盡到應有的注意的,不會不將催收文件裝入這種情形發生的概率也極低。因此,債務人進行“空信封”可者“不是催收文件”抗辯的,舉證負擔應該轉移到債務人。如果其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抗辯成立,應由債務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同理,債權人將催收文件向郵政局交寄以后,郵政局雖然也有可能出現錯投、誤投、漏投等現象,但是這種情形的發生與郵政局正確投遞相比,概率極低。因此,如果債務人沒有充足的證據予以反駁,法院應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到達了債務人,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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