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跳槽是否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如果您的跳槽,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按違約金承擔;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當事人又請求賠償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違反競業限制有哪些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按照如下規則處理:
(1)?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單位支付了部分補償金后不再繼續支付的,勞動者可進行催告,如用人單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且已支付補償金不予返還。
(2)如果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并未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競業崗位,并返還已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剩余期限的補償金也不再支付。
(3)?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并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加上調查費用。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工作跳槽是否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的解答,作跳槽要不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主要看跳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屋轉讓需要到哪公證
2021-03-18財產被保全我們怎么知道
2021-03-12因疫情停薪合理嗎
2021-01-02起訴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哪些情況屬于夫妻感情破裂
2021-02-25繼承權放棄與繼承權喪失有哪些區別
2020-11-27交通事故車損鑒定程序
2021-02-12接管期限延期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嗎
2020-11-22購房合同丟失有哪些處理辦法
2021-01-26土地可以進行抵押嗎
2020-12-16如何區分勞動關系勞務關系
2021-03-24實習期享受三倍工資嗎
2020-11-10勞動爭議有些類型
2020-12-31丈夫不工作掙錢能訴訟離婚嗎
2021-03-25如何確定人壽保險的金額
2021-02-05交通意外險與人身意外險有何區別
2020-11-11什么是互碰自賠,滿足什么條件
2021-01-23單獨的航班意外險不包括航班延誤責任
2020-11-21新《保險法》增強了保險的保障性
2021-02-25香港保單是否受內地法律保護
2020-11-15人身保險種類有哪些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