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報告法院如何送達
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4、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并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5、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訴訟如何收訴訟費
2021-03-10股份制企業的董事會以什么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2020-12-24監護人被指定后能否變更
2021-03-21贈與人可以自由撤銷贈與嗎
2020-12-11拆遷安置房繼承后如何過戶
2021-01-14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的區別
2021-03-12先予執行的裁定有何效力
2020-12-27單位惡意不接受仲裁裁決書怎么辦
2020-11-27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及分析
2021-03-13勞務用工法律須知
2020-12-31勞動部門收到集體合同多久未提出異議會生效
2020-11-20用人單位招工能否收押金
2021-01-19實習期間下班后摔倒,誰的責任
2021-01-06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2020-11-18公司裁員是否一定要給補償
2021-01-04勞動爭議的調解組織有哪些?
2021-03-07家庭財產保險在運作中出現的問題有哪些
2021-01-28保險合同的終止
2021-02-14人身保險重復保險的賠償原則有哪些
2021-03-18商業第三者險的賠償計算方式
20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