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的程序是如何的
1、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三日以前應當將傳票送達當事人,應將開庭通知書送達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這些涉及送達期限的規定,都關系到訴訟的順利進行和收件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決不能忽視。
2、遵守法定的方式和手續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交給收件人本人的送達稱為直接送達。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辯護人是律師,應當向他送達的通知書、判決書等,往往是送交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交。向收件人本人送達,就應向其住所或辦事機構所在地送交。司法機關的送達人進行送達時,如果收件人不在,為了保證送達及時,送達人可以將訴訟文件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這種送達可稱為間接送達,也可稱為補充送達。它與交給收件人本人有相同的效力。當然,在容易及時找到收件人時,還是盡量不要將訴訟文件交其家屬或其所在單位負責人。因為收件人是要進行訴訟活動的,送達在于使他了解訴訟文件的內容,以便進行某種訴訟行為。由其成年家屬或單位負責人代收,就有可能使收件人不能及時收到訴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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