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適用公告送達嗎
第一百四十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第一,公告送達適用兩種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的;二是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
第二,只有起訴時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達的,才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對于起訴時無法通過其他送達方式送達而采取公告方式送達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三,對于一些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無法對被告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而以公告方式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也可以縮短當事人的訴訟時間,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更加符合簡易程序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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