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由于離婚率的升高離婚財產分割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在離婚之后,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實踐中,許多夫妻在離婚是對于離婚財產總值的計算總是會有不同的意見,特別是房分割方面,對離婚財產總值包含房產嗎這個問題多有爭執,律霸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離婚財產總值包含房產嗎?
在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時,離婚財產總值是否包含房產,應看該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則應計入離婚財產總值,由雙方均分,但如果該房產為個人婚前房產,則不能參與分割,不能計入離婚財產總值。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我們知道,夫妻離婚之時應對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一般情況下,分割的原則是根據離婚財產總值對半分配。如果房產屬于共同財產的范圍,應計入其中,由雙方均等分割,但如果該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另一方在離婚時就無權對房產進行分割,也就不計入離婚財產。
夫妻離婚房產過戶流程是怎樣的
夫妻離婚房產過戶的情形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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