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如何處理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應當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等多種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它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將執法決定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它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由于該種送達方式適用的前提是受送達人在家但拒絕接收或者雖接收但拒絕簽字,因此應注意在受送達人并不在家時萬不可適用此送達方式,而且必須邀請基層組織負責人或者其他見證人2名以上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見證。
公告送達。它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它是作為一種兜底的送達方式而存在的,適用的范圍較窄,也有著嚴格的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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