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個人原因買不了房子要承擔違約風險嗎
需要,具體看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什么情況下購房違約需要承擔責任
1、簽訂認購書后,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賣房者不賣房或要求換房;
2、購房者不按期付款;
3、賣房者不按期交房;
4、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
5、新房的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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