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夫妻有共同房產的話,那在離婚的時候就少不了要對房產作出分割。不過因為房產在我國屬于不動產中的一種,實際進行分割比較麻煩,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才行,同時也要講究方式方法。那到底夫妻離婚時房屋有什么分割方法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夫妻離婚時房屋有什么分割方法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一)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三)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二、兒女名下房產夫妻離婚能分割嗎
房產證登記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的真實權屬情況和登記狀況不一致的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即視為房產的所有人,該房產也就不應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另外,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是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不涉及子女名下財產的分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離婚夫妻雙方哪一方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就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在這套房子里。
因為對于不動產不可能說直接一人分割一半,通常都是一方實際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不過同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才可以。但如果雙方都沒有能力進行折價補償的話,這種情況下也就只能將共同房屋出售,然后離婚夫妻再來分割房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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