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適用程序是怎樣的?
監視居住 具體操作程序為:承辦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領導批準后,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狀況,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執行機關的名稱等內容,并向被監視居住人宣布。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機關,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
盡管監視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不能因此而將被監視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此外對各級人大代表實施監視居住時與取保候審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關規定。
監視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銷和變更情形,其原因與取保候審相同,監視居住通常變更為逮捕。對監視居住解除、撤銷和變更時,也要制作有關文書,向有關個人和單位宣布和送達。
二、監視居住的對象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民事主體一般都是那些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卻沒有造成非常嚴重規定社會危害,此時一般會被監視居住。在被判處監視居住期間,民事主體不得離開經常居住地,同時不能在當地的相關部門任職,監視居住者與取保候審的限制是差不多的。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違反監視居住規定有什么后果?
監視居住期滿后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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