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往往在財產分割上面,對于共同財產部分,自然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執行。而一個家庭中,會有一些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對婚前財產做出正確的認定非常關鍵。那么2017新婚姻法 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了解下。
一、2020新婚姻法 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1、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二、哪些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2017新婚姻法 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和共同財產分割有所不同,婚前財產往往屬于個人財產部分,對于個人財產,分割的時候還歸個人所有。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貸,則房子增資部分和還貸部分應該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給對方,這個處理是比較復雜的,通常會由律師協助完成。
2020年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離婚后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證處公證程序是什么
2020-11-15屋里漏水物業是否能處理
2021-03-08合同一方可以是兩個主體嗎
2021-01-20征地安置補償費的標準是什么
2020-11-09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辦
2021-01-23合同之債的客體
2021-01-225年后的房產贈與還要交稅嗎
2021-01-06意外險九級傷殘怎么賠
2021-02-07產品責任保險條款(試行)
2021-03-02建工險延期最長時間是多久
2021-01-15如何認定保險責任免除條款是不是合理
2021-02-11養老保險辦理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2021-03-22交通保險理賠要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2021-02-03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2020-12-28保險合同民事欺詐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020-11-14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有什么區別
2021-03-04被保險人法律地位研究
2020-11-15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嗎
2021-02-05承包合同什么時候生效呢
2020-11-29什么是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