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公司(委托方)與乙公司(承攬方)簽定中央空調的安裝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在約定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特別約定了如果委托方遲延支付安裝工程款,每遲延一日給付違約金5000元。爾后乙公司履行了安裝承攬義務,甲公司根據(jù)付款進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乙公司起訴要求甲公司給付工程余款和違約金,按照該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甲公司應當給付違約金的總額超過了其應付工程款余額。
案例二:
某學校與某廣告公司簽定租賃合同,廣告公司租用該學校面向高速公路的建筑墻體,合同期限為三年。合同成立尚未實際履行時,該學校又與另一家公司簽定租用合同。該廣告公司起訴要求學校賠償其與其他商家簽定的廣告合同不能履行的損失,其中包含應得的利潤。應審理查明,廣告公司與商家簽定的廣告合同,不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戶外廣告許可的條件,直至起訴時,廣告公司都無法取得發(fā)布戶外廣告的許可證。
案例一、二是普通、常見的民商事案件,法官經(jīng)常在審判實踐中遇到類似案件,它們向法官提出了如何裁量違約損害賠償的問題。具體地講,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是否必須應給予完全必要的尊重;如何把握當事人的民事自由處分權利和司法介入干預之間的關系;合同損失的認定條件是什么;違約行為與合同損失的因果關系怎樣判斷;如何理解限制間接損失的可預見規(guī)則;在何時終結間接損失因果關系鏈條才恰當?shù)鹊葐栴}。總之,確定違約損害賠償不是法官運用簡單公式推導計算的過程,更重要的是法官對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其法律精神的深刻領悟和法律價值判斷的過程。法官的公平、正義觀和利益均衡觀等價值觀念,直接影響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對違約損害賠償作出具有確定性的合理裁判。因此,理解和掌握合同違約損害賠償?shù)牟昧吭瓌t、賠償范圍的考量因素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是法官準確適用法律,公正合理裁決當事人的違約賠償訴請的關鍵。
違約損害賠償?shù)牟昧吭瓌t
一、以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補充的合同責任歸責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按該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內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當?shù)模瑹o論當事人是否有過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法定免除責任的除外。根據(jù)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損害賠償以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相當?shù)囊蚬P系為要件,而不考慮違約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我國合同責任的二元歸責原則,吸收了英美法從擔保責任出發(fā),采取要求不履行義務的一方一律承擔違約責任的嚴格責任。當代法國合同法認為,認定合同責任的目的是為了“補償”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則違約方的過錯及損害事實便是其承擔合同責任的必要條件。[1]我國合同責任領域并沒有貫徹完全的嚴格責任,合同法專門條款規(guī)定以債務人在履行義務時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為合同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除法律規(guī)定情形外,不可抗力屬免責情形。但是當事人遲延履行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189條、第191條規(guī)定當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03條、第311條、第320條、第406條、第425條分別規(guī)定了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lián)運合同、委托合同、居間等合同的一方主觀存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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