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359條第2款規定,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
1、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咨詢意見書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受托人提出的咨詢報告或咨詢意見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
2、受托人不提交咨詢報告或者咨詢意見書的,或者所提交的咨詢報告或者咨詢意見書質量低劣,無參考價值的,應當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3、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技術資料和數據之日起2個月內,仍不進行調查論證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受托人應退還委托人已支付的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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