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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意味著夫妻關系的破裂,本非喜聞樂見之事。但近年來發生了不少“假離婚”演變為真離婚的鬧劇,甚至為此鬧上法庭,而產生這類糾紛的集中在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上。那么假離婚財產撤銷權允許行使嗎?下面就由律霸的小編為您做相關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假離婚
“中國式假離婚”,是指中國大陸夫妻雙方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的某種需求,一致同意辦理離婚手續,并且同時商定,在目的達到后再辦理復婚手續。“中國式假離婚”是隨著拆遷補償、買二套房、逃避夫妻債務、孩子上學等問題而粉墨登場的,并且成為獲取利益的工具。
1、通謀離婚,即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
2、欺詐離婚,即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二、假離婚財產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等”以及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據此,我們認為“自愿”才是離婚的生效要件,只要雙方自愿同意結婚或離婚,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了婚姻登記即有效,而不問婚姻背后的真實意圖。此外,《婚姻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只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和因脅迫結婚的可撤銷情形,并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確認虛假合意結婚或者離婚效力的權利。
本著婚姻自由的原則,在婚姻登記管理相關行政法規的演變過程中,也進一步反映出了國家已經不再干預當事人離婚的內在動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現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已經取消了上述規定。因此,當事人想以虛假離婚為理由,請求民政局撤銷離婚登記也沒有法律依據,更不用說通過行政訴訟方式撤銷離婚登記了。
綜上所述,假離婚本本就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但離婚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所以假離婚財產撤銷權的行使在現實生活中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需要自己承擔假離婚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如果確實有需要行使撤銷權的,需要咨詢專業的律師才可。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律霸網站咨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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